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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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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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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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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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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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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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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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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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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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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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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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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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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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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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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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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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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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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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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向某甲)(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向某甲)(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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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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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初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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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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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具体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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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公诉司法裁量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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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具有自首情节,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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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死者系母子关系并得到家属的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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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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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初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家属书面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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