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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准确,本院应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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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崔某、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王某某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出院后护理天数的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准确,本院应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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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作出松公交事认字(2016)第B20164039号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刘某某主张误工费270天,没有依据,根据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5误工期为90至120日标准,刘某某的误工期为90日。刘某某主张误工标准、护理标准为120.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352.93元(王某某垫付7352元)、检查费143.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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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与谢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对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部分法律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那么对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部分就应依据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上诉人主张驾驶人在醉酒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其免责,依据我国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单正本应留存于投保人处,上诉人仅提供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单正本的样本,本院限期原审被告焦海英提供保单正本,其没有提供,可以认可上诉人所提供的保单正本样本内容与上诉人同焦海英签订的保单正本一致。虽然保单正本背面有关于醉酒免责条款的约定,但是该条款本身在字迹大小、颜色及在通篇所处的位置来看并不醒目。同时,一审庭审中上诉人针对法官在焦海英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内容向焦海英作出说明”的提问,回答为“保险单中有提示,但没有做专项说明”。故在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焦海英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时在保险单、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曾就醉酒免除其赔偿责任的事项向焦海英做过足以引起焦海英注意的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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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春景与彭某某、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彭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与杨国坤驾驶的红太阳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乘坐人员包春景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杨国坤无责任。被告彭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因被告彭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某是雇主,被告彭某某是雇员,且被告陈某某未予以认可,故应由被告彭某某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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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凤霞与王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认于凤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于凤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然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于凤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健康权受到侵害,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50万额度商业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因而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于凤霞的损失未超出保险额度,因而王迪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王迪应承担70%的责任,于凤霞承担30%的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于凤霞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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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振民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郭某某、被告彭振民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彭振民与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某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冯某某,挂靠至前郭县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被告冯某某与王某某系雇佣关系。王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身体受伤,雇主冯某某与前郭县宏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事故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先由被告人民财险松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民财险松原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人民财险松原市分公司主张非医保部分药费不予承担,但对其所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郭某某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有误,应以九级伤残为基础附加2%赔偿指数计算。鉴定费2750.00元应由被告冯某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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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郑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健康权受到伤害,其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而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本院根据双方在事故中过错程度认定:罗某承担本次事故70%责任、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30%责任。本案郑某某损失未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因而罗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医疗费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鉴于郑某某出院时尚未痊愈,医嘱要求对症治疗,因而其在松原市哈达山中医骨科医院治疗所购置中药饮片及外购骨折挫伤胶囊等药品系用于本次事故中损伤的治疗,属于合理损失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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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春权与刘彪、陈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刘彪驾驶的吉JCEX**号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刘彪虽然对原告的残疾等级提出异议,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故本院对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残疾等级系数本院按照31%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保护13000元。对于原告的营养费,本院参照住院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予以保护。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经过,交通费本院保护500元。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1110.1元、护理费11686.38元(125.66元×1天×2人+125.66元×9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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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主为张小明,号牌号码为吉J3T919,厂牌型号为北京现代BH7160M轿车,与交警部门认定的蔡续宝驾驶的吉J3T919号北京现代牌事故车辆相吻合,足以证实是该车辆造成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蔡续宝虽然具有无驾驶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员的车辆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情节,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大地保险公司作为蔡续宝驾驶的吉J3T919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大地保险公司要求追加蔡续宝、张小明为本案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出生于1956年5月10日,至定残之日2017年5月8日,原告不满61周岁,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20年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经过,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保护。此起事故造成原告两处九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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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曲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其有权获得合理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过错程度曲某某应负70%责任、张某某负30%责任;由于曲某某驾驶的吉JV303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先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结合原告的伤情及治疗经过,交通费本院酌情保护500元。本起事故造成张某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保护5000元。由于张某某未能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其主张的鉴定费,故本院不予保护。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6275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00元/天×32天)、护理费7370.02元(120.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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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齐某某等共同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冯家鹏驾驶车辆在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管理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因遇有雾气象条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能及时发现和躲避路面上的障碍物(轮胎),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经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长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佳鹏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高速公路需缴费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管理者和维护者因负更严格的维护和管理义务。而对于高速公路路面上的障碍物,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高速路面存在通行的安全隐患,而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亦无不当。营运损失系属于消极财产上的损失,对于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营运损失,应当得到保护。被孙车辆修复期间,应为维修、重置机动车期间,故受损车辆报废并非不发生营运损失的事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张不发生营运损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营运损失的数额,原审判决保护22个月的营运损失明显超出合理的被损车辆修复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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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公公交认字[2017]第03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医疗费60809.74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王某某为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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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保险公司是被告徐某某驾驶的吉JT03**号捷达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徐某某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有两名伤者起诉,共享一份交强险,应按照各自损失的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根据本起事故的成因及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为宜。原告因鉴定产生的复查费152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损失,本院予以保护。原告提供的前郭县蒙古艾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可以证实,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告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本起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保护5000元。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30542.23元、护理费7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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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阳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于某某驾驶的吉JY6174号货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的成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于某某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为农村户口,其虽称于2015年1月起在城镇居住,但未能提供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故对于残疾赔偿金,本院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没有固定职业,系吉林正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临时工,且其在该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故其误工费本院按照农民赔偿标准每天113.96元计算。对于原告出院后的误工期限,结合原告的伤情,本院酌情保护150天。此起事故造成原告两处十级伤残,其残疾等级系数应该按照11%计算。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元,因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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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支公司、金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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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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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与葛某某、李占成、长岭县凯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虽为葛某某诉前自行委托,但该鉴定意见系依据葛某某病历、影像资料经客观分析作出。人保松原分公司虽对该鉴定的部分鉴定意见存有异议,认为应该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充足证据支持其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因此,原审法院采信林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保护葛某某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人保松原分公司主张按照机动车车上人员保险条款进行责任比例划分,但人保松原分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且因葛某某非车上人员受伤,原审判决根据当事人举证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比例适当。故人保松原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人保松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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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久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王某某请求人保财险在机动车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人保财险辩称“误工期限应计算至第一次评残日前一日”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故王某某的误工期限为113日。其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故其误工损失按批发零售业标准计算。王某某住院13天,住院病历证明其中一级护理12天,故应保护住院期间每天2个护理工,经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瑞司鉴中心[2017]法医临床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需1人护理90为宜”,故本院认定王某某的护理期限为102天。本事故中王某某主张交通费3000元,但不能全部提供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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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石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承保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石某某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额度,因而徐某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医疗费应予以返还。石某某护理费根据其实际发生的住院期间予保护。根据责任认定记载事故发生时财务损失请款,本院酌情保护摩托车修理费及手表维修费用。手机维修费用因无证据证实是否为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石某某误工损失应包括其雇佣人员顶岗支付的报酬为依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酌情保护。其第二职业收入因无证据证明劳务关系以及实际收入情况,因而对第二职业误工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石某某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3908.93元、护理费10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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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峰与黑龙江省绥化市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松原大队处理,作出吉公交认字【2016】第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准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用法律把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本案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首先由事故中有责黑M0XXXX(黑MXF87挂)号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即被告平安绥化中支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和无责任黑MG9711(黑MW098挂)号车辆以及吉JXXXXX(冀A3C67挂)号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即被告平安绥化中支和太平洋松原中支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上述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再由有责黑M0XXXX(黑MXF87挂)号车辆的商业三者险公司即太平洋长春中支在其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中存在多名伤者,因此应当由上述车辆的交强险公司在同一个交强险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按照损失比例予以分摊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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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润泽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予赔偿。被告张某某夜间驾驶车辆上路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遇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即原告于润泽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将原告撞伤。张某某违法过错在此事故中作用大,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润泽违法过错在此事故中作用小,故负事故次要责任。扶余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在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此保险公司按照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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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冉东旭驾车与王学忠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并致使王学忠、王某某人身受到损害。冉东旭且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王学忠、王某某无责任。冉东旭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事发时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对于王学忠、王全情的人身损害应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剩余部分由冉东旭赔偿。现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中认定王某某的损害数额并无异议,故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吉01民终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共计82746.82元,本院对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王某某的赔偿应调整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某残疾赔偿金37253.18元,余下部分应由冉东旭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某某原审诉请依据交强险保险金分配协议按5.5:4.5比例分配保险金,可另行主张。综上,因现已有(2017)吉01民终2871号生效判决的存在,故本院对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本案中对于王某某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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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彬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韩彬请求人保财险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综合考量人保财险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韩彬应自负30%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期限本院支持82天。韩彬请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疾赔偿金,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本院对其请求予以支持。韩彬交通费属必要且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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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与贾某、长岭县吕某百合饭包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信。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大司鉴﹝2018﹞法临字第130号鉴定意见书,亦符合规定,予以采信。姚春伟辩解贾某不是百合饭包店员工,其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也不是本店所有,但在庭审陈述中承认其从自家带着电瓶,到交警队后安装在电动摩托车上,将车骑到百合饭包店,后此车被贾某取走,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贾某对将车取走一事予以否认,并称此车系百合饭包店所有。从双方陈述来看,能够认定此车仍在百合饭包店处,系百合饭包店所有。另外,姚春伟陈述贾某在百合饭包店工作的时间,和证人王洪忠、戈树江证实贾某在长岭县中鹏小区工作时间有矛盾,结合本案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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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孙某某、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财产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孙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张某应承担事故80%民事责任,雷雨应承担事故20%民事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责任人张某承担。鉴于孙某某此次事故受伤构成两个九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确定为25%为宜。孙某某主张其母亲卞淑云抚养费,因无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而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外购药品无医嘱证明其合理性,本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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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张某某、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张某某、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又由于张某某系石油公司的职员,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本案仅剩医疗费限额10000元)赔偿,剩余损失由被告石油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50%损失由张某某自行负担。现张某某的损失依法计算为: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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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王景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孔某某应当得到的赔偿有:1、医药费67855.72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说明及票据等证明,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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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出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书,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信。姜某主张的医疗费按正规收据计算为67565.96元,应予保护。主张的护理费1520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00元、后续治疗费19500元、残疾赔偿金24245.88元、营养费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姜某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保护4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142616.70元。鉴定费3300元,予以保护。应由人保长春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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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公汽公司的车辆,公汽公司即应履行把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公汽公司的车辆司机交通违法,导致原告受伤,依据客运合同公汽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辩解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有正规票据及医嘱和鉴定意见且被告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依据居委会的证明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医嘱中没有体现,所以依据鉴定意见保护32天的即3200元。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实际,保护20元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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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司、陈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尹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健康权受到伤害,其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应在承保范围内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赔付。因尹某某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额度,因而陈某某、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过错程度,陈某某应承担事故70%责任、尹某某承担事故30%责任。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保护5000元,交通费酌情保护300元。经核算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7229.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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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万利与付某某与张某某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双方的陈述,被告张某某应为侵权人,被告张文琦应对原告尤万利的伤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与付某某系雇佣关系,故付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尤万利作为现场测量并指挥车辆的人员,应有观察车辆来回倒车的动向,故尤万利自身应有注意安全防护意识,其对此事故应承担10%的责任。刮平机属于建设用地的工程车,且本案发生地点在工地,故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律及法规调整范围。因李忠友雇佣的尤万利,而侵权人为张某某,故李忠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尤万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尤万利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7435.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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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万利与付某某、张某某、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双方的陈述,被告张某某应为侵权人,被告张文琦应对原告尤万利的伤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与付某某系雇佣关系,故付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尤万利作为现场测量并指挥车辆的人员,应有观察车辆来回倒车的动向,故尤万利自身应有注意安全防护意识,其对此事故应承担10%的责任。刮平机属于建设用地的工程车,且本案发生地点在工地,故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律及法规调整范围。因李忠友雇佣的尤万利,而侵权人为张某某,故李忠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尤万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尤万利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7435.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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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窦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郑洪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健康权受到伤害,其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而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孙某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额度,因而在本案中窦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中过错程度,窦某某负事故70%责任、孙永新承担事故30%责任。孙某住院期间为三级护理,因而护理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医嘱,孙某出院后期行瘢痕修复手术,因而其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疗所支付诊疗费及交通费为合理支出,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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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俊秀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安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田俊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田俊秀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其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由原告田俊秀自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安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安某某驾驶的吉J23V31牌车辆在被告天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田俊秀的损失,应由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先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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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与杨某某、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认为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2年后才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0月14日,大地保险二审认可其2013年3月21日接到杨某某报案要求理赔,此时杨某某要求理赔的行为造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杨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为杨某某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二、关于肇事车辆吉J9H271号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为张某还是张桂申的问题。榆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张某为肇事车辆吉J9H271号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且榆树市公安局经重新调查,其向原审法院出具的回复函中仍坚持原认定,故本案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应认定为张某。因此,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为张桂申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三、关于杨某某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首先,虽然大地保险一审时提交了杨某某及其妻子出具的收到张桂申赔偿款的收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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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白淑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且被告白淑波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被告人保辽沈支公司系辽AM106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淑波作为实际侵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江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商贸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可证实,原告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故原告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均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原告出院诊断书中医嘱载明:“石膏固定6周,卧床休息6个月”,结合该医嘱,原告主张误工期限计算至伤残评定之日共151天,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二次手术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有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保护。原告提供的汽车配件发票及修理费发票可以证实,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0900元,本院予以保护。原告提供的购买双拐、防褥疮气垫、成人尿不湿等医疗辅助器械的发票上,有原告在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医师刘春成的签字,原告属遵照医嘱购买上述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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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尹某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蔡某某在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其合理损失可获得法律的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蔡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蔡某某的损失没有超出保险额度,责任人熊某、尹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某请求的购买康复药品费928.37元没有医嘱证明其合理性,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财物损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护理费本院参照伤者实际住院期间的医嘱予以保护。经核算蔡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4331.02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元(100元×78日)、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743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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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与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大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佰生驾驶的×××号车辆未按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被告梁某作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理应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被告梁某将该车辆在被告大安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大安分公司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系原告申请,本院依据委托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员按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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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其目的就是规制无视交通法规的行为人,其立法本意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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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与告曹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应由商业险部分在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内予以赔付。被告曹某某在出借其车辆时并无过错,没有法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故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应当由车辆使用人被告曹某某依据应负责任比例承担。被告于彦超无责任,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其车辆所缴纳交强险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无责的保险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2016年第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某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某1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某某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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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桂某某诉被告冷东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松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冷东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桂某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冷东元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中保财险松原分公司是冷东元驾驶的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故被告中保财险松原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松原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的医疗费有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清单等为据。故原告因此发生的治疗费本院予以认定。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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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志与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志与郭耀辉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郭耀辉负事故全部的责任,原告王某志无责任。被告XXX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原被告双方对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XXX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交强险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后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承担。原告主张门诊费、医药费14838.30元,误工费23619.47元,伙食补助费4300.00元,护理费5218.24元,伤残赔偿金61188.00元,法医鉴定费15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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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王某某与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邰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事故的认定应予采信,故邰某某应对二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邰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对二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邰某某赔偿,杨洪娟负连带责任。现原告损失计算如下: 谭某某:1、医药费8214.73元2、护理费125.66元3、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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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诉被告贲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肇事车辆(吉J3J391号五菱牌小型变通客车)已向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原告于庆勇的损失,应由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强险限额部分,根据事故认定,本院确认被告贲驰应承担本次事故的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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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郑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费为宋某某治疗的必要支出,因此本院酌定为700.00元。6、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张。证明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二被告质证后有异议,认为鉴定意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因二被告有异议,且此鉴定意见系宋某某单方委托所作,因此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7、龙沼镇摩托车商店证明一分、宋某某与吕清水婚育证明一份,证明吕清水和宋某某是夫妻关系,所以宋某某也是摩托车所有人。二被告质证后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并非正规票据,购车人不是本案原告。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证明吕清水和宋某某是夫妻关系,受损摩托车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8、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两张。证明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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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赔偿费用应依法保护。原告因此次受伤合法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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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纠纷。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被告李福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陈林林负次要责任,本院根据李福成与陈林林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认由李福成承担70%责任、陈林林承担30%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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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辛某某主张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辛某某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辛某某作为成年人,乘坐出租车,应有自我保护意识,而王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按照公平原则,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辛某某在发生事故时已经摔出车外,摔出车外的位置已离开机动车车厢主体部位。因此,在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其已从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应当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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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纠纷。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定责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轻骑牌两轮摩托车,其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由原告自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洪某某承担80%的责任。被告洪某某所有的吉J2U951号锋范牌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对于XX的损失,应由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先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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