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黄某甲犯罪后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的,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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