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析】 法院分析了两点: 第一,劳动合同和入职登记表的性质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公司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特点是“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而且还有“人身从属性”,也就是说,它得体现双方的真实合意,并且得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入职登记表呢?它只是公司内部用来管理员工信息的工具,通常是员工单方面填写,目的是让公司了解你的基本情况,比如身份信息、工作经历、岗位、工资等等,根本不具备合同的性质。 第二,小王的入职登记表虽然写了一些内容,比如工资、职位、试用期,但缺少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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