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甲自首,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付某甲自首,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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