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对死者进行安葬,支付伤者医疗费用,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与被害人及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已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3.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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