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投案,积极抢救伤者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致张某乙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张某乙系张某甲的父亲,且张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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