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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涉嫌包庇罪、李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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