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事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综合聂某甲所涉嫌犯罪的性质、认罪、悔罪程度、矛盾化解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拨打120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事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陶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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