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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河南省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太雄,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4月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两次,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同年4月30日再次移送起诉。

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池某某聘用赵某某后,两人交替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019年01月01日,池某某将车交由赵某某驾驶,06时30分许,车行驶至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K1699+800M处时,与因前方交通事故道路中断在超车道上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由徐某某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陕EL***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及水泥防护栏发生刮碰,致本车驾驶室坠落于23m高的桥下,造成赵某某死亡、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赵某某、池某某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认为池某某纵容赵某某交通肇事,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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