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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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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给对方事故车辆当事人造成的车辆损失、误工损失已全部赔付,根据川检二部(2020)36号《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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