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横过道路的行人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除此之外,无其他违章行为,案发时的车速为19km/h;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害人贺某某已81岁,除皮肤软组织挫伤和其死亡直接原因颅脑损伤外,无其他伤痕,另一同行的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因此当时碰撞的力度并不大,贺某某死亡主要是因碰撞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所致;胡某某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可认定为自首;胡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两名被害人均已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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