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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案件当事人赵作海因病去世,曾蒙冤入狱11年获65万元国家赔偿

2025-05-25 李北斗 评论 1 comment

“亡者归来”案件当事人赵作海因病去世,曾蒙冤入狱11年获65万元国家赔偿 2025年3月23日,曾引发全国关注的“亡者归来”冤案当事人赵作海因病在河南商丘去世,享年72岁。据亲属透露,赵作海的遗体已安葬于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镇赵楼村。 1999年,赵楼村发现一具无名尸体,赵作海被警方列为重大嫌疑人并遭刑拘。在羁押期间,他遭受刑讯逼供,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0年,失踪13年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案件出现戏剧性转折,赵作海被改判无罪,获释并得到65万元国家赔偿。出狱后,赵作海因缺乏理财知识,先后陷入传销和投资骗局,五年内耗尽赔偿金。 赵作海案件对司法领域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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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终审无罪,开创司法先例

2025-05-25 李北斗 评论 0

我国首例“安乐死”无罪案:王明成与蒲连升被判无罪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986年6月,陕西汉中,一场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引发广泛关注。王明成因不忍母亲夏素文饱受肝硬化晚期病痛折磨,请求医生蒲连升对其母实施“安乐死”。两人因此被控故意杀人罪,但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相关案件,引发了关于生命权与伦理的深刻讨论。 案情回顾:不忍母受苦,请求“安乐死” 王明成,时年36岁,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蒲连升,46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肝炎科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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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顾某等人虚报注册资本等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4-10-26 李北斗 评论 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刑二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犯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四项至第八项对原审被告人刘某甲、严某某、张某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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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张某某、张某甲等单位行贿罪、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刑事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4-10-26 李北斗 评论 0

经再审查明: 一、关于诈骗罪 2002年初,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获悉国债贴息政策及原国家经贸委正在组织申报国债技术改造项目后,即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商议决定某甲集团进行申报,并委派张某甲具体负责。张某甲到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进行了咨询。为方便快捷,张某某与张某甲商量后决定以某乙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并征得时任某乙公司董事长田某1同意。某甲集团遂以某乙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向原国家经贸委上报了第三方物流改造和信息现代化建设两个国债技改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物流项目、信息化项目),并编制报送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其中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土地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规范且不具有法定效力。上述两个项目经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某甲集团与和某戊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发票,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1.3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物流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计划地点实施,也未申请到贷款。2003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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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孙某徇私枉法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08-17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徇私”的事实,经查,虽有一名证人李某某证实给付孙某1万元的事实,但孙某始终予以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孙某收受案件当事人钱款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在办案过程中“徇私”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在办案过程中“枉法”的事实,经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规定,“枉法”是指“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罪证或其他隐瞒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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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3-08-04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某甲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某甲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在某甲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某某、张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某甲集团在收购某丙总社所持某丁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某甲集团在收购某庚公司所持某丁公司股份后,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系被索要,且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亦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某甲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某作为某甲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判认定某甲集团及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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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书记员: 樊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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