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罪)(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明知是林地而指使他人犁为耕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6.74亩,数额较大,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刚达到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积极恢复所毁坏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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