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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0********,文盲,农民,出生地甘肃武威市,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片区,现住新疆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承包昌吉市**有限公司位于昌吉市**大渠北侧北部荒漠灌木林区的1500亩农场,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扩大农场种植面积。经鉴定,赵某某非法占用林地26.05亩,属国有天然灌木林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2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政机关确认的**公司4500亩土地的四至界限,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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