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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