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且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去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只是最终未果,主观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在确定不能给李某某办理出来驾驶证以后,将收取的费用全部退给张某某,并让张某某退还给李某某。因此,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赃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手机1部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手机1部、赃款2041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从宽情节,且犯罪数额刚过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还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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