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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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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被害人亢昌军,强行索取数额巨大的钱款,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隆锋、汪明贵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被害人亢昌军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隆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双管猎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隆锋敲诈勒索被害人亢昌军30万元未果,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亢昌军的过程中,被告人隆锋有殴打、侮辱情节,被告人汪明贵有殴打情节,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明贵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隆锋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明贵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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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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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眉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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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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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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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及肇事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四个月十五天和该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董瑞富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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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坤、周某某犯抢夺罪;梁某某犯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朱某坤、周某某犯抢夺罪;梁某某犯抢夺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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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石东山交通肇事罪刑事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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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保某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旦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涉案车辆价值达9372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旦保某盗窃他人车辆后又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致被害人切果头颅脑伤损合并损伤性休克死亡,碰撞被害人切果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旦保某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旦保某盗窃他人车辆后,无证驾驶车辆碰撞行人并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旦保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交通肇事犯罪中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两起案件亲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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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靠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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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冯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冯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事发后就赔偿问题态度积极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人针对量刑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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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其不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发生事故前,被告人驾驶车辆到达交叉路口时交通信号灯为红灯,被告人为通过路口从右侧车道绕过其前面等红灯的小轿车继续直行,车辆整体越过停止线及到达与被害人碰撞地点时,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害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不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被告人刘某某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提出的其不构成肇事逃逸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未离开现场,但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交警到现场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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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交通肇事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新犯的罪,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诉请赔偿的各项数额过高,超出了相关规定确定的计赔标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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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该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危险驾驶罪的罪行,系坦白,对该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方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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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新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陈某新所提新罪系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判处其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新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原判根据其具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所科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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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对被告人柳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动机并考虑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依法对被告人柳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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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95.406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肇事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起诉保险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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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犯有前科,应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发生事故时受害者在车内,不是第三者,所以不同意赔偿。经查,被害人高某乙在肇事前虽然是车内人员,但在肇事时,被害人高某乙被甩出车外,被该肇事车辆砸中头部死亡,该事实除有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现场照片及证人李某和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实,故该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意见及要求对死者死于车外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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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刘某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称其具有自��情节的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检举揭发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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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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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锐因生活琐事对妻子崔某炎产生不满,在吸食毒品产生有人对其加害的幻觉后,持械连续刺扎被害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锐作案时吸食毒品导致精神障碍,且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丁锐在作案时因毒品兴奋所致精神障碍,确实造成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减弱,案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情节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且考虑本案发生于夫妻之间,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故作出了对被告人丁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的从宽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丁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持械杀人犯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故对其辩护人所提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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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振尧审判员  李喜岩审判员  刘 奇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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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犯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昕 审 判 员  范宁萍 审 判 员  王文花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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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霞 审 判 员  吕岩 代理审判员  赵杰 书记员: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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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 审判长:王雪冰审判员:宋文海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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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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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于东在2012-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较好,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未及时缴纳罚金和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也无家庭困难证明,减刑时依法应从严掌握,酌情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斯琴高娃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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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敖某某虽逃离事故现场,但后来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敖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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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已赔偿被害人巴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陶某具有认罪、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巴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之情节,且应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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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使用记满十二分的驾驶证超速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科处刑罚,在判决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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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前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部份,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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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贺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款、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贺某某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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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大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厢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侧翻,将同向行驶被害人王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掩埋,致王某1当日死亡,徐大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徐大某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徐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大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王某2、王某3、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某,徐大某系高某雇佣驾驶该车辆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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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犯交通肇事罪、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案发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3、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4、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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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方某、关某、曹某某犯盗窃罪李洋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唐国田、张某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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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方某、李洋、关某、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油田原油,张某盗窃数额巨大,方某、李洋、关某、曹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国田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被告人张某代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联系销售和收购,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李洋应数罪并罚。唐国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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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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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证实被害人潘某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的费用共计197986.7元,予以采信。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某、潘某2、潘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某、潘某2、潘某3、被告人刘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潘某1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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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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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刘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无证驾驶人刘某1已经履行终局赔偿人责任,上诉人依法不承担本案垫付赔偿民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刘某1向被害人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已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为被害人垫付相关费用情形等上诉意见,经查,虽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原审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没有放弃对上诉人的诉求,在原审被告人刘某1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基础上,一审法院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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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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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湛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撤销原判缓刑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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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柏犯职务侵占罪、交通肇事罪、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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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柏、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被告人周某柏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柏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致人重伤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柏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柏自愿认罪,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周某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680,520.68元),获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前两起为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柏、周某某有共同职务侵占的主观故意,故对前两起事实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公诉机关对第三起为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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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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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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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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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燕某犯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燕某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燕某驾驶的辽AZ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保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属于其法定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被告华安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燕某是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离开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安财保公司主张被告人燕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证据不予采信。依照有关规定,只有因被告人没有报险致使损失无法确认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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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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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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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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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合理计赔,对主张的护理费以王翠萍一人护理石某实际减少收入10319.96元计赔;对营养费以住院每天30元标准共计2490元计赔;即医疗费128843.94元、护理费10319.96元、伙食补助费8300元,营养费249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8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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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六六交通肇事罪刑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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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六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使一人重伤,发生事故后逃逸,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六六在缓刑考验期限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六六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7年6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26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六六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六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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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案发后积极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候,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已和解,获得对方谅解,亦依法从轻处罚。另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本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其系过失犯罪,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故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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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艾某、热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臧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臧某某不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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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宏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宏雨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属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肇事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麻宏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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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岗所提一审刑事量刑偏轻的上诉理由,因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原审民事判决错误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其在二审期间增加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另行起诉。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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