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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甲何非(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潘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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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崔某某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康某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松岩(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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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谭某甲段某甲谭某乙吴某乙刘某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王某(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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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农民,2011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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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谢某熊某乙熊某丙郭某某宋玉堂(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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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胡某(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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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邢某某王春科(陕西荆山源律师事务所)郑某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杨某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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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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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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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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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朱某某犯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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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星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星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星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江星辰及其辩护人提出江星辰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定江星辰肇事后逃逸缺乏事实依据,江星辰在事故发生后,本人不知道撞到了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江星辰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江星辰驾车至事发地,其车右前保险杠及右前灯罩处与王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时,江星辰已感觉异常,但并未下车查看,仅往后看了一眼,便驾车加速离开。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人”的供述,不符合常理。根据肇事当时的时间(上午9时许)、路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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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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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牛某甲、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农用地承包给他人取土采石,被告人穆某、耿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农用地内取土采石,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甲犯两罪,依法应并罚。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在交通肇事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已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穆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假释,与所犯新罪并罚。穆某有立功表现和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耿某有犯罪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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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东、王广飞、王广亮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二级、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害人王某1系经营餐饮业,无固定收入,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餐饮业的平均工资计算(即41168元/年,112.7元/天,其误工时间根据实际住院19日及三期评定为休息60日,即79日);护理费其护理人员为一人,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100元/天计算。其请求赔偿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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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李强和龙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强、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朱XX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朱X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朱XX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方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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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付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人胡某乙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事故中被害人胡某乙所负的责任明显较小,原判认定其负20%的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人王某某应负8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人民币364292元,根据上诉人签订的该肇事车辆的相关保险合同,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应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和众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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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具有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情节的指控意见,经查,在卷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120”电话记录、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履行对被害人救治义务,且没有现场肇事机动车,没有破坏案发现场、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逃避法律追究行为,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依法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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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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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各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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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金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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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且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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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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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刑初906号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认定相同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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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某某人民检察院与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余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轿车,根据收集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该车辆登记所有人虽为余某某,但实际车辆所有人系余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DX**号挂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上诉人马某甲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上诉人余某某与马某甲按照各自的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某某、马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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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关某某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接受交警处理,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已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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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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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右手伤不是上诉人所为,应改判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双方厮打,致被害人朱某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事实经过,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李某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原告人谅解,沈阳市皇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出具同意接受李某某社区矫正的意见书,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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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徐某1交通肇事,仍为其顶罪,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本院(2017)07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原判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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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成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成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成平当庭辩解逃离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找人救治被害人的理由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证人杨某某证言矛盾,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成平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因宋成平超速行驶,且肇事后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妥,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宋成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因宋成平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成平案发后并未报案,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与其妻哥杨桂生联系被告知不要跑,才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向交警说明情况,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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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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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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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有前科、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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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要求给付医疗费4万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按现有证据依法支持31785.60元,要求给付营养费5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给付伤残赔偿金124504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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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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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使用记满十二分的驾驶证超速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科处刑罚,在判决未生效期间又犯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邓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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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贺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款、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贺某某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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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兴刑初字第00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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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供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2012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刑罚执行完毕再犯罪,实属经教不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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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证实被害人潘某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的费用共计197986.7元,予以采信。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某、潘某2、潘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某、潘某2、潘某3、被告人刘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成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潘某1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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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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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损失共计683953.8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1683.55元,其中110000元为死亡赔偿金,1683.55元为医疗费;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被告人王某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应承担部分的赔偿款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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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刘某1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出无证驾驶人刘某1已经履行终局赔偿人责任,上诉人依法不承担本案垫付赔偿民事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审被告人刘某1向被害人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已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为被害人垫付相关费用情形等上诉意见,经查,虽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原审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没有放弃对上诉人的诉求,在原审被告人刘某1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基础上,一审法院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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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正确。鉴于本案被害人张某1颅骨缺失急需修补治疗,但其没有钱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积极代其赔偿,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我院向牙克石市司法局发社区矫正调查函,牙克石市司法局经调查同意对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等具体情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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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于2004年5月10日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新民市交警大队投案,且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经过,庭审过程中亦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于2017年1月13日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朱某某1、代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293900元提存至新民市人民法院,同时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徐艳华为登记车主,但车辆实际已经买卖并且已经交付,所以徐艳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经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艳华提交的车辆抵账协议书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陈述以及被告人杨某某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可以相互印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徐艳华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已经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为实际车主及使用人,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艳华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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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勉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勉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勉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丁某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10000元,取得被害人丁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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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1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前述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凉城县某村委会证明、民政所证明、残疾证、丰镇市某小学证明、结婚证;证明,李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丰镇市巨宝庄镇(系死者圣某1丈夫);李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系死者圣某1之子);圣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凉城县;李某3,1964年6月15日,住址同圣某2。死者圣某1生前有父亲圣某2、母亲李某3(先天性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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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行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的矫正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被告人肇事后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且肇事后逃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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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田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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