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瀚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请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彪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其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张某彪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张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属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2)李某标属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李某标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人民币69.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家属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标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邓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有自首情节;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邓某某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1、叶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2、叶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罚;4、本案犯罪情节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张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某甲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赖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赖某甲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刘某龙无前科,有自首情节,案件发生后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杨某甲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应提起公诉,鉴于本案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2)张某某属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张某某共赔偿被害方人民币30万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也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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