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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大新)(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祝*新,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021978*******,汉族,初中,务工,河南省南邓州市人,住邓州市彭桥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9时多,被不起诉人祝*新驾驶号牌鄂S57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揭阳市揭东区**路口转弯时,与被害人高*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柔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祝*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1、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右后侧与鄂S57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侧发生过碰撞;2、死者高*柔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祝*新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0年8月17日,祝*新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除保险公司付还涉案车辆的保险金人民币65万元归被害方所有外,被不起诉人再赔偿被害方人民币55800元,至此,被害方对祝*新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祝*新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祝*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应提起公诉,鉴于本案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2)祝*新属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祝*新共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058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也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祝*新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新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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