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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债务,如数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00元。诉讼费58.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618.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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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孙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向被告孙某支付了借款,其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孙某应当向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被告董某某为被告孙某在原告张某某处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在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签字,其应当就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另约定,如被告孙某未按期限还清借款本息,其应向原告按借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总体不应当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利息、违约金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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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赵文峰、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文峰至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提供担保,应对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期限内利息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借款期限内利息1000.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月息2%)和违约金,因该约定超出法律保护的范畴,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利息及违约金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被告赵文峰、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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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王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樊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其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某应当偿还原告樊某某借款本息。被告高某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樊某某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应当就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另约定,如被告王某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除照付利息外,还应按照协议约定利率一倍加计违约金给付原告樊某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总体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主张以月利率4%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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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其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38000.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00元,减半收取2435.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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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富诉王金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富与被告王金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王金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王金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提交录音及录像证明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该录音、录像内容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连富请求被告王金某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9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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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汪某某以借款人名义签字,实为以借款人之名,行担保人之实,被告汪某某应为担保人,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汪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汪某某对利息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汪某某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一是,原告与被告徐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4%;二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汪某某实为担保人,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500000.00元。原告与被告徐某某对口头约定的利息均表示认同,因此,被告徐某某应当给付原告利息,但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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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李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永利向原告宋某某借款100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孙某作为担保人对欠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二、被告孙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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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姚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任俊与被告姚某平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8000.00元人民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5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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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被告徐某某应依法偿还原告孙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欠款人民币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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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王某某、李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原告樊某某处借款60000.00元的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数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及违约金应以四倍为限。被告李某、陈某某作为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樊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利息3600.00元,并给付自2013年12月30日至给付之日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李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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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4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合同,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称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0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追款,被告以手机短信方式进行回复时,已明确表示愿意偿还,故此诉讼时效出现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时效,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述上述手机号码两三年没使用,短信不是本人所发,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借款已还给姚春祥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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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借款合同,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真实,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被告王某应当给付原告樊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以及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本案被告刘某某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根据合同约定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樊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和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10月5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3年10月6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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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周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向原告邹某某借款,有借条予以证实,被告赵某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夫妻,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计518400.00元,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不应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偿还期限但未按期偿还,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10187.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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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6日之前向被告戴某某提供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戴某某为原告书写了借据,借款金额为73500.00元,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确认。被告戴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被告戴某某向原告刘某借款时,其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不是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故对于被告戴某某的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其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应共同偿还该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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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艳阳、冯丽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艳阳向原告刘某某借款,其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应当偿还;因被告徐艳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其应当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被告徐艳阳与被告冯丽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冯丽某主张被告徐艳阳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不能证明该借款为被告徐艳阳的个人债务,故被告徐艳阳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艳阳与被告张某某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张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徐艳阳在借款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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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建立起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且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起诉其个人对借款进行偿还没有异议,因此被告魏某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000.00元,该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中主张其已经将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的利息按照每月3000.00元给付给原告,该部分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应当抵顶本金。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亦没有提出反诉,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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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魏某某于2011年9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建立起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因此被告魏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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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高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因拆迁合法取得营子区梧桐花园小区6号楼-6单元-523号房屋的所有权。被告高某为从案外人樊小刚处借款,找到原告段某某用上述房屋为其担保,随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案中,被告虽为原告出具借条,但是实际双方并不是建立起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发生借款行为,只是原告为确保其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高某进行保证,而被告以借条的形式作出了书面承诺的行为。因此,被告所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原告段某某用自己所有的房屋为被告高某向樊小刚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而如果高某未能偿还樊小刚借款,导致原告对其所有的房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房屋无法返还给其本人时,高某愿意以每平方米2150.00元的价格赔偿给原告相应的房屋价款。而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樊小刚借款,原告为履行抵押协议义务,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樊小刚,樊小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将该房屋全款出售给案外人付长友,付长友现已经入住。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丧失,被告高某已经无法返还原告的房屋,因此高某应当履行向原告的承诺,按照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原告价款。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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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人民币13100.00元。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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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英达包装制品厂、被告张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利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其有义务将借款本金偿还原告。被告在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写明“每月分红10000.00元”,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利实际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形成一种借款合同,而并非合伙关系或者入股关系,被告张利给原告分红的承诺实质是借款利息的约定。据此,双方的利息约定过高,原告在庭审中自述愿意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利拒不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已经给其造成严重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述被告已经给付过其分红款50000.00元,应认定为利息,故二被告应再给付原告扣除50000.00元后的剩余利息。承德市营子矿区英达包装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张利是其出资人,因此先由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英达包装制品厂以其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利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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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某某与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路某某向原告朴某某借款25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路某某偿还原告朴某某借款本金25000.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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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被告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并有银行业务凭证予以佐证,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向原告李某某的借款。被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某既是张某某的妻子,又是张某某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此借款应当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张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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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借款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给付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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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以往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产生利息,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本案足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按照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该欠款现已逾期,被告陈治军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陈治军偿还原告李某某利息款48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被告陈治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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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治军、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治军、韩某某作为借款人在原告赵某某处借款160000.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按照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该借款现已逾期,被告陈治军、韩某某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陈治军、韩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60000.00元,并按月息1分5厘计算给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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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门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门连芝的丈夫唐桂民为原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门连芝的丈夫唐桂民欠原告徐某某9800.00元的事实存在。此款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门连芝负有向原告徐某某偿还此款的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189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门连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00.00元,利息1895.00元,本息合计11695.0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门连芝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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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诉宋某某、汤某某、汤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借原告人民币30000.00元返还给案外人赵伟龙,系被告宋某某及其丈夫汤金某、女儿汤某某三人返还案外人赵伟龙的财物款,原告与三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2月18日,案外人关志民(系原告关某某侄子)与被告汤某某结婚,2015年5月5日,围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1606号判决书中,判决双方离婚,但对此30000.00元离婚诉讼中法院没有处理,因此三被告应予偿还。上述事实有证人于军、李彬、姜占武的调查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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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韩某某在201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有韩某某书写的借条佐证,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99000.00元(按月息1.5分计算,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4年7月1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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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借据予以证实,被告郎某某应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一分五厘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48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借原告弟弟李耀平的现金,应偿还李耀平,但原告作为借据的持有人,曾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郎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4800.00元,本息合计44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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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国军、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被告田某,在被告陈国军未偿还借款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某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军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被告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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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成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2013年12月13日以前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王成应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原告张某某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不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被告王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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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军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偿还4200.00元,尚欠15800.00元的事实存在,有借据予以证实,被告李海军应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军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58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被告李海军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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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玉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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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0元,由被告魏某担保的事实存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某部分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对其余所欠借款本金应及时清偿并应偿还原、被告约定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被告间对利息及还款前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魏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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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王利国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涉案房屋为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某某个人财产,该裁定认定错误。该房屋购买于被告李某某与王利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人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份额的,即为共同共有。(二)该房屋可以执行。涉案房屋为不可分物,且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是李某某个人出资,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无偿还义务一方的份额,此外,在执行债务人一方的财产时,还需要给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留出必要的份额。综上,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可以执行,但在执行中,要保障李某某及未成年子女的份额。原裁定中止执行有误,本院予以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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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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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郭某于2012年1月6日向原告何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0.015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利息按0.015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时应从双方约定期间计算,即自2012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偿还借款完毕止。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人民币200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2年1月6日起至履行完债务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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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利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为承包工程,在原告侯某利处先后借款五次总计合款人民币382666.00元,利息19560.00元,有被告孙某某给原告侯某利出示的借款借据予证实。被告于2011年10月23日借原告90000.00元,原告主张权利应按还款期满日即2012年2月2日起计算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主张,应予支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庭审中提出:已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给付利息15000.00元。由原告出示部分收款收据及该债务应双方结算后解决的主张,庭审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案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对差旅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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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确定冀H×××××号车辆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现该车仍登记在马静波名下,林某某作为“买受人”对执行该车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本院证明在被告鑫魁公司查封该车之前与马静波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鑫魁公司查封该车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现林某某与马静波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的时间及林某某占有该车辆的时间存疑。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以及转移的具体时间。原告要求解除冀H×××××号车辆的查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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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某、宫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然未经被告质证,但系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致,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能够认定原告所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间还本付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息3分(年利率36%)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9月17日借款之日始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宫德某在提供担保时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方式及担保期间,视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六个月,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原告起诉时未超过保证责任期间,被告宫德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于某追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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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祁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对于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保护,该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即687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祁国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6879元,合计368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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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某某、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债务转移行为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偿还欠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义务;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自借条出具之日起按信用社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因此,本院依公平原则,酌定应当自约定还款之日即2016年2月8日起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对于其他部分,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焦某某辩称其是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中签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其在借条中的借款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在该处签字的法律后果,对于其辩解自己只是证明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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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林与李某某、龚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元和被告龚某某、郭秀华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翼龙贷网将该笔债权收购,并转让给原告孙福林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佐证,予以确认,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和催收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和要求被告、龚某某、郭秀华为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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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英姿与白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被告肖某某、白金生、郭要男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白某即应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白某只返还了50000元本金,支付了截止到2018年6月9日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白某返还尚未返还的30000元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支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人肖某某、白金生、郭要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被告肖某某、白金生、郭要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的清偿范围内向被告白某追偿。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按月利率4%支付的利息,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无法支持。被告白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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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褚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褚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共三笔,均为其出具了借条。其中一笔250000.00元,一笔61100.00元,一笔57000.00元。第一笔250000元借款协议和借据中,有卢某某签字,卢某某虽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但经法庭向其释明举证责任后,其书面明确告知法庭其不再提鉴定申请,故本院对卢某某签字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此笔250000元借款,褚某、卢某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马志敏应作为250000元的共同借款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马志敏是共同借款人,故对250000元借款,马志敏不承担还款责任;对褚某2015年1月27日出具的61100.00元的欠据,马某某及马志敏认可该借款中有马志敏借马某某的31300.00元,该款应从欠条中的欠款金额中扣出,褚某实际应偿还欠款29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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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锋与韩贺海、肖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韩贺海向原告借款85万元至今未还之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此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欠款利息,扣除8个月已付利息外,韩贺海尚欠原告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利息32.3万元,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此笔欠付利息,证据充分,亦予以支持。被告认为韩贺海已支付的利息数额过高,但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于2017年10月15日后的利息,原告自行下调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本案属利息约定不明,只认可按年息6%给付资金占用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担保方式,双方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原告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后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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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收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亦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虽未向本院提交有关催告的证据,但被告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即应视为原告的催告日,自该催告日至开庭日,此间应视为被告返还借款的合理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调解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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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皓因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皓与被告郭某某之间曾存在合伙关系。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时,曾口头约定将个人向歌厅的借款与工资款抵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借条未明确写明是向原告王皓个人的借款,故原告的证据不能当然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出具借条的被告清偿借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应对其提交的借条是借款予以证明,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款属借款,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皓要求被告郭某某偿还借款119476.1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王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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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继财、尹永年、河北时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某鸿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孙继财、尹永年应承担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被告孙继财向原告借款,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孙继财做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尹永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继财追偿。自2014年1月12日出具借条之日至第一次起诉,借款已逾半年,应视为原告已为被告留出合理还款时间,被告孙继财未能及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孙继财及尹永年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利率不明,视为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自原告2014年9月15日起,应视为被告逾期还款,被告应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之日。被告孙继财所辩的“借款本金实为170万元,已还185万元,该款为尹永年所借”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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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继续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某某借款人民币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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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白某某、刘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某某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白某某履行了出借款义务,被告白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其未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被告刘某某、姜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借款人白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白某某追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按信用社同期借款利率月息10.65‰支付自2011年11月4日至开庭之日的利息,因欠条上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自借款之日即2011年11月4日至约定的还款日期2012年6月30日期间不支付利息;因被告借款用于经营行为,且其未按欠条上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的按月息10.65‰支付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开庭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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