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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韩某某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