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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0225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群众,案发前系燕山*******厂员工。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村**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9日、自2020年5月5日至6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29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驾驶“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京N****6)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东路清洁队迤南时驶入东侧非机动车道内,适有赵某某(男,38岁)、王某某(男,40岁)分别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驶来,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将赵某某、王某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赵某某、王某某受伤,三车损坏。赵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安某某为全部责任,赵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符合急性自发性脑出血、脑疝死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间已构成间接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赵某某死于其自己疾病基础的合理怀疑,认定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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