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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