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何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害方也对何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庞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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