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候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急救,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候某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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