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过失犯罪,本人已年满78周岁,本人已递交《悔过书》1份;事故中死者是其妻,伤者是本人;徐某某及高某某的家人已一致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与徐某某的民事部分已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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