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61972********,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系云南省**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住南涧县**镇**路**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12月8日退回弥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西澜线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3时6分许,行驶至西澜线弥渡县境内K2523+9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及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突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面包车(载杨某甲)由北向南驶来,双方在避让过程中,杨某某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车头左前部与毕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杨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未意识到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驶离事故现场,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讯问。杨某某经医治无效于同年7月31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毕某某和杨某甲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各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李某某无任何的前科违法犯罪记录。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充分体现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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