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岳某某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天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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