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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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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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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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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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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包庇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包庇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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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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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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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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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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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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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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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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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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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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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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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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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绪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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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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