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原、被告双方同为机动车,原告认为自身车辆直行,被告应先行避让;被告认为原告车辆是从其车辆左侧越过中线后撞向其已经拐弯后的车辆后轮发生事故,双方认为对方均有过错,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有观点,亦未证实各自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许天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许天富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75903.56元⑵营养费18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⑷护理费6000元(含护工费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姬某某应根据其雇佣司机张某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姬某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131123.64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⑷护理费9540元(含租床费)⑸鉴定费2924元⑹交通费4000元(含救护车费用)⑺误工费19080元(38161元/12月×6月)⑻残疾赔偿金52304元⑼被抚养人生活费2198.3元⑽精神抚慰金3000元⑾二次手术费用15000元⑿车损1000元⒀其他物损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苗永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市物流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26921.64元⑵营养费1800元⑶护理费6000元⑷残疾赔偿金847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谷海某无责任,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王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该款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已与三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给付三原告经济赔偿金5100元,并且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受伤系由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事故中,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彦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岳振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余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朱某某、董军、岳振东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70%、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有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黑M×××××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1、医疗费313,079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7天=1350元,予以支持。3、残疾赔偿金40,278元/年×20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结合其提供证据材料并考虑其实际支出情况认定如下:1、医疗费80,685.26元;2、误工费15,274元;3、护理费14,400元;4、营养费36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6、交通费425元;7、残疾赔偿金6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原告陈某某骑自行车与被告曾某某骑电动车相撞的事实成立,被告曾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曾某某正在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大安市亮亮外卖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结合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医疗费40490.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天×30元天=1050元,营养费180天×30元天=5400元,护理费150天×120元天×1人=18000元,残疾赔偿金17年×30548元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就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以及当事人的情况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鹏程做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除抢救伤员外,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导致现场变动有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对自身交通安全引起足够注意,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鹏程承担70%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药费72,535.6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5天=750元,依据医院住院病案记载住院天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徐宏利、被告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李涛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津C×××××/津C×××××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10,182.1元,予以支持。2、误工费8646.5元/月×4个月=34,586元,予以支持。3、护理费1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承担主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部分原告表示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协商解决,本院准许。原告主张:1、医药费55,219.43元,予以支持。2、鉴定费1600元,检查费150元,非强险支付项,不予支持。3、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吴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药费94,825.09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4天=700元,依据医院住院病案记载住院天数,按照30元/天×13天=390元予以支持。3、误工费5000元/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赵建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建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75,451元,其中金额115.59元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按照75,335.41元予以支持。2、二次手术费15,000元,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予以支持。4、营养费225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洪芝无责任,因此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常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计算为:⑴医疗费9609.6元⑵营养费18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⑷护理费6000元⑸误工费13504元(3376元/月×4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高金文、董卫某就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驶方向及事故过程无异议,被告董卫某行至路口欲超越前方车辆时应确保车距减速慢行,亦应充分应变周边车辆的行驶情况;原告高金文左拐弯时应确保前后车辆距离,能安全通过且明示行驶方向方可拐弯通过,且原告车辆位于被告车辆右前方行驶,应考虑后方车辆的避让,双方均为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对方抗辩,故高金文、董卫某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宜。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系经车辆所有人允许的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在煤炭场内其操作车辆过程中发生本次意外事故致原告郝某某受伤,属交通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次事故中,原告郝某某无过错,被告黄某某挪动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根据此规定,被告中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某赔偿,被告中华保险公司根据黄某某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郝某某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关于原告请求的数额认定上,医疗费131895.03元、误工费(交通运输业60548元/年×24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许建平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对原告许建平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许建平主张:1、医疗费24399.87元,其中金额6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按照24339.87元予以支持。2、二次手术费6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3、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岑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增魁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系冀G×××××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增魁承担30%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2491.68元,其中金额,775.84元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按照1715.84元予以支持。2、鉴定费1608元,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不认可,但未提供免责证据,故予以支持。3、营养费210元,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系被告屈某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屈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告主张:1、医疗费44942.4元,其中126元系收据,按照44816.4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予以支持。3、营养费1800元,予以支持。4、法医鉴定费2166元,予以支持。5、护理费5045元/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北辛堡大队作出的冀公高交张北认字(2017)第201706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蒙B×××××/蒙B×××××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司机),保险限额为500000元,原、被告对该保险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保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险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刘某主张医疗费131397.4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92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5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未表异议,且计算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伤残赔偿金56498元,被告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提出异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汤长文承担次要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查,该鉴定意见书并无违法之处,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唐某某所驾驶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1、医疗费31063.73元,其中怀来县骨玉医院票据金额为120元记载名称与原告姓名不一致,不予支持;金额为462元的票据为鉴定检查费用,另项计算,故按照30529.73元予以支持。2、营养费1800元,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郝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孙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未举证被告宋文广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⑴医疗费6847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尹某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尹某星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黄某某⑴医疗费3790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以上质证意见,原告的合理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15532.98元。2、误工费15273元(30548元÷365天×180天)。3、护理费7200元(120元×60天)。4、营养费1800元(30元×60天)、5、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30元×6天)。6、残疾赔偿金54986.4元(30548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被告段某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段某某驾驶的吉j967f9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62012元,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72012元。原告其余的经济损失32615.76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付责任,计款2283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被告史海象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史海象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1264元,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1264元。原告其余的经济损失37297.83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史海象垫付的各项费用47223.72元,由原告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高新阳驾驶的京A×××××号中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北京紫金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被告北京紫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赔偿原告孟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同车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计6952.79元,赔偿原告孟某某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50612元。其次,按照赤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原告的其他损失应当由被告北京紫金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0%,即赔偿原告孟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6116.22元。再次,被告田某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张家口阳光财保公司投保了驾乘无忧保险,投保五座,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为100元,给付比例为90%,故原告医疗费用损失的不足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某和鸿运顺捷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所有者,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京P×××××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92249元,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2249元。原告其余的经济损失36154.04元,由安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34474.04元。停车费1680元,由被告张某某和鸿运顺捷运输公司连带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赤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被告时龙某作为京B×××××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以实际票据计算,计款121698.77元。2.护理费:护理期按鉴定意见60天(1人),每天按100元计算,计款6000元。3.交通费:酌定7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30元计算,住院58天,计款1740元。5.营养费:营养期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计款1800元。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术后6周、3月、6月定期复查,故对于中保财险赤城支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徐某某复查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徐某某提交的外购药品的票据,中保财险赤城支公司认为没有医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许美珍提交的病历及诊断证明中没有显示需要外购药品,故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3.对于徐某某提交的辅助器具费票据,系正式发票,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4.对于交通费证明,中保财险赤城支公司对交通费10月15号的票据、10月18号的票据、11月3日的证明及收到车费的证明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徐某某提交的证据和徐某某的就医时间、地点、次数,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300元。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友与胡金梅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胡金梅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高友负主要责任;李某某、高友、张凤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范围内的20524.72元(含鉴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2、财产损失40000元,3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2785.62元;应由被告胡金梅负次要责任,因被告胡金梅在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高友、张凤书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14781.62元,其余部分48524.72元(含鉴定费2572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30%计14557.42元。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赤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梁某某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梁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泰山保险肥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该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和财产损失共计99658元,原告其余的经济损失85142.99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70%的赔付责任,计款59600元,减去为张某某垫付的2715.21元,实际赔付张某某56885元。其余经济由张某某自己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发生的医药费用均为因事故发生,但原告在阳原中医院实际住院17天,故对住院医疗费项目中护理费核减39天,共计390元,对住院床位费核减39天,共计858元,本院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15910.6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原告主张住院56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1680元。被告方认可伙食补助12天,阳原中医院的病历记录了原告离院外出检查未归多日。本院根据原告在阳原中医院的实际住院及外出就诊情况,支持原告实际住院治疗17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510元)。3、营养费1800元(鉴定结论证实,原告需加强营养6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护理费107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4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营养费2700元(原告主张加强营养90日,每天按30元。被告对鉴定结论保留重新鉴定权利,如不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5、护理费860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26天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34天,每人每天100元,共计8600元,提供鉴定结论证实。被告对计算标准无异议,如不申请重新鉴定对护理天数认可。本院认为,鉴定结论是我院司法鉴定部门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庭审中被告没有提供重新鉴定的证据,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实其医药费均为因交通事故发生,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某某主张为原告张某某垫付医疗费1053.16元,提供5张票据证实,原告张某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医药费损失共计108000.69元)。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提供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对后续治疗费不认可,酌情认可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元(原告主张住院144天,每天按30元计算,共计432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伙食补助费认可80天。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有鉴定结论证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2、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0000元,提供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交强险10000元内承担,被告王某某请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3、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原告主张住院23天,每天按30元计算,原告提供了诊断证明、病例、费用清单各一份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交强险10000元内承担,被告王某某请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4、营养费21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2100元,提供鉴定结论证实需加强营养70天,每天按3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在交强险10000元内承担,被告王某某请法院依法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支持原告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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