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鲁J8W39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鲁J8W396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供销社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供销社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伤共计支付医疗费84962.25元,其中被告赵某垫付500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鉴定费3010元、鉴定复印费33元,合计3043元,被告赵某垫付的款项5000元折抵其应承担的鉴定费及鉴定复印费3043元,剩余款项1957元(5000-3043)其可自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10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李某某与袁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公民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主要证据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认定李某某与袁某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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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提供的证据1-9,其来源合法、客观实际,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28日10时00分左右,被告王学成驾驶鲁A×××××号小型客车沿老焦临路三斋酱菜厂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曲某某骑着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学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邹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伤情经诊断为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多发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0109.78元,医院出具证明单建议原告曲某某休息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原告2007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在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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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提供的证据1-9,其来源合法、客观实际,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28日10时00分左右,被告王学成驾驶鲁A×××××号小型客车沿老焦临路三斋酱菜厂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曲某某骑着的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邹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学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邹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伤情经诊断为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多发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0109.78元,医院出具证明单建议原告曲某某休息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原告2007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在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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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红兵驾驶被告李某(化名)所有的晋KD2443/晋KY6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李某(化名)驾驶的冀R50572/冀RA8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李某(化名)、刘红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米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红兵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化名)无责任。鉴于晋KD2443/晋KY666(挂)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处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和两份第三者责任险,且有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三原告的合理损失理应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凌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保廊坊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因于国民驾驶的是机动车,凌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且于国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由于国民赔偿其中的80%,其余损失由凌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审核,其合理部分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相关病历及票据确定为26488.35元(已剔除与事故无关的用药337.78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18元/天×16天);3.营养费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审核,其合理部分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相关病历及票据确定为26488.35元(已剔除与事故无关的用药337.78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18元/天×16天);3.营养费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审核,其合理部分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相关病历及票据确定为26488.35元(已剔除与事故无关的用药337.78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18元/天×16天);3.营养费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审核,其合理部分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相关病历及票据确定为26488.35元(已剔除与事故无关的用药337.78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88元(18元/天×16天);3.营养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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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案外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行至出事地点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现前方情况较晚,采取避险措施不力,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高某峰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出事地点,车辆发生故障未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以致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责任认定,李某与被告高某峰各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以其各承担50%责任为宜,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被告高某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高某峰受雇于被告刘炳臣,且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刘炳臣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刘炳臣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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