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其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栗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所受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红无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无号牌机动车超载上道行驶,致一死一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红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郭某红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郭某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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