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欧某某是直系亲属关系并得到其他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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