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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21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号牌为粤XAG****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欧某某和关某某,沿东新高速中心水泥护墙以东第一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高速东侧6公里485米处时,因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乘坐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其驾驶的粤XAG****号牌小型轿车左侧碰撞道路中心护墙后车身旋转滑行,然后再碰撞到道路右侧水泥护墙后停在应急车道上,在碰撞过程中被害人欧某某和关某某被抛出车外,造成被害人关某某现场死亡、欧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关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腹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欧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腹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某某与被害人关某某、欧某某是直系亲属关系并得到其他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附项:本案为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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