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