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毛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对死者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其立即报120请求救治,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所有赔偿金额现已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系初次犯罪,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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