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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覃某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某满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雪 审 判 员 袁美丽 代理审判员 高 芳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