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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其提供的终止复核告知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25392.71元,其提供有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故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佐证,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原告实际住院15天,每天按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300元,因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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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某与李某某、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前同某有固定的收入,事故发生后因误工造成同某的实际收入减少,原审判决赔偿4500元的误工费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人保汝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鉴定,同某有二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应是45614.8元(414680元×11%),原审少判4146.8元,应予改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同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二处十级伤残,属于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伤残等级较低,其主张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故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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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赵文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一执勤大队针对此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王晋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被告王晋系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作为雇主,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晋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且系其借用被告赵文彬的车辆,被告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赵文彬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赵文彬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王晋及被告刘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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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毫、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抚养人均不符合被抚养人条件,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2、原告提供的二一五医院的住院病历,两被告认为住院病历费用清单中人血白蛋白费用过高,不予认可,费用清单中未用药的天数的护理费用不应支持。本院认为,两被告无证据证明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不具有合理性,亦无证据证明原告在住院期间不用药的天数不需要护理,故对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予以认可。3、被告杨某毫提供的票据13张,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被告杨某毫所花的费用,原告质证认为此费用不包含在原告所主张的费用里,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在武功县人民医院所花医疗费用理应由杨某毫负担,原告在诉讼中并未主张武功县人民医院的费用,故10张武功县人民医院的票据与本案无关联;二一五医院的急诊挂号费并不包含在原告主张的费用内,该费用与本案无关联;生活用品收款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二一五医院3000元预交金应包含在原告主张的住院费内,故对该预交金收据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上午8时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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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郭某某诉杨建业、平顶山市丽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杨建业驾驶豫D68392、豫DB392挂号车,将路边行人原告郭某某、郭某某碰撞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勉县交警队《勉公交认(2015)第YB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建业负全部责任,郭某某、郭某某无责任。而公安交警部门该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依职权对交通事故勘验后,严格按照双方违章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对事故责任的客观、公正、认定,且被告杨建业也未提出异议或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故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纳,并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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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谢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谢某伟因过错驾驶致张某某受伤致残,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谢某伟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应按国家规定对其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其未履行投保强制保险法定义务,故张某某请求由谢某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张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8969.81元、护理费1599.22元(23天×25379元/年×2人)、交通费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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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公司、王某、太和县苗某车队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三浪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对道路环境观察不周且未保持安全车距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夜间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外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交通管理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正确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次交通事故给王某某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2609.83元;2、误工费:参照山西省2015年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均工资41729元的统计数据及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王某某的伤情酌定计算60天,为41729元/年÷365天×60天=6859.6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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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姜志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3年7月13日21时20分许,在汝州市S242线杨楼乡太威庙村路段处,被告姜志强驾驶豫HD13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道路西侧停留的行人杨某某相撞,致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姜志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杨某某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45393.93元,外购药3552元;2、护理费15144元(24457元/年÷365×113天×2人),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对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无异议,因此本院按此计算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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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徐国林某某焱燎、平顶山世安监控防盗报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23日04时20分许,卫焱燎驾驶豫DP9110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将骑电动车沿光明路由南向北横过建设路的徐国林撞倒,造成徐国林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第(2013)第02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卫焱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国林无责任。对该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驾驶人卫焱燎系世安公司的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徐国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豫DP9110号车的所有权人世安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豫DP9110号车的所有权人在浙商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徐国林误工费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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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浙商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豫D-×××××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杨某某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医疗费7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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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单单、温某某等与刘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过错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人寿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豫D-×××××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案直接赔偿责任。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朱单单的各项损失应计数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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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现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赔偿。2017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张现宽驾驶的D7C16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董周乡尹庄村路段时,将原告郑某某撞伤。该事故经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鲁公交认字【2017】第7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被告张现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某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法定职权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18632.4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60元(30元天×住院天数62天);3、营养费为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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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申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申某某驾驶的豫D×××××号小轿车与原告蔺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该事实已由我院于2017年9月26日做出的(2017)豫0423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现原告蔺某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二被告请求的赔偿,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另因原告蔺某某在两次诉讼中涉及两处不同等级的伤残,因此,本院关于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时间均以第一次鉴定为准,第一次定残之日,原告蔺某某为63周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核准原告的请求应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予以赔偿:1、医疗费按医疗票据确定为2086元(560元+700元+560元+266元);2、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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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身份证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按12719元年计算;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期,应按实际住院天数50天计算;主张的护理费,应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051元年计算;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719元年计算;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方式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为5000元;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及陪护人员陪护的人数、时间等,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的其他主张,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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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宋某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永宾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永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某没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豫D×××××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受到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人寿财险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分担。经审核,原告张某某的损失有:1、医疗费14419元;2、营养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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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彭某某、驻马店市明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进行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人寿财险开封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交强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人寿财险驻马店支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QF3**挂号车商业三责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叶某某合理的损失予以赔偿。对叶某某主张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叶县龚店镇汝坟店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证实叶某某从事交通运输业且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叶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是其从事劳动的工具,并不是长期稳定从事行业活动,因此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依据其户籍性质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本事故中因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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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成与韦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连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韦某某驾驶的豫D×××××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李连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原告李连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759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50元天×59天=2950元);3、营养费590元(10元天×59天=59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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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某与温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温某某驾驶的豫J×××××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张金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张金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184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50元天×14天=700元,原告主张420元);3、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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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常凌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凌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常凌某驾驶的豫D×××××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郝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原告郝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194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50元/天×32天=1600元);3、营养费320元(1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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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傅瑞某等与内黄县现代物流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玉祥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昆阳无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张玉祥驾驶的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P3**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卫某某、傅瑞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卫某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73501.75元(72781.75元+720元=73501.75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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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已就责任问题进行了划分,认定豫D×××××号轿车的驾驶人张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金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直接侵权人,其应对陈金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豫D×××××号车在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关于陈金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否赔偿问题。陈金某在原审中提交了平顶山市利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该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加盖有该公司印章的2015年2-4月工资表复印件等证据,原审据此认定陈金某存在误工损失,支持其误工费并无不当。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公司虽对陈金某的误工情况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中华联合财险平顶山公司关于不应赔偿陈金某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胜败诉情况决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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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前与郏县豫众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5日4时许分,孙某前驾驶豫D×××××/AR169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常付23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64KM+400M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方玉彬驾驶的无牌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前、方玉彬受伤、于鸽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0日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10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前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玉彬、于鸽无责任。该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某前的损失为:1、医疗费:14827.54元;2、营养费:10元/天×35天=35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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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时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车辆投保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此次事故认定时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可以作为本案责任分配的依据。该事故车辆在中煤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时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已经与被告时某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时某某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证据确定原告因此次损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7241.65元;护理费1660.89元(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收入33857元÷365天×住院20天,原告的请求不超出上述数额,以原告请求的数额为准);误工费3405.82元(上年度河南省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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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金兵、邱某某等与赵建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管金兵、邱某某等与赵建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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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曾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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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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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范某某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范某某的经济损失。因豫D69590(豫DB78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财保平顶山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先由被告财保平顶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范某某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财保平顶山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农村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生活超过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在遭受交通事故伤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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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伍某、谢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成立。被告谢某某和被告伍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因各自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谢某某系康自凯雇请的司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康自凯承担赔偿责任。谢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但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请求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因被告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豫D×××××挂)重型箱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及投保人均是被告汽运公司九车队,实际车主是康自凯,康自凯与被告汽运公司九车队之间系挂靠经营关系,故康自凯和汽运公司九车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原告张某某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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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郑长某与周某、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郑长某驾车观察不力、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某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马某某无责任,对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马某某受伤后,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精神抚慰金以4000元为宜,但其请求的交通费偏高,交通费以1000元为宜,营养费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予支持,误工费按其月平均工资计算。二原告属于夫妻关系,请求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不按比例分配,本院照允。经本院核定,原告马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22371元、后期治疗费1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21天×50元)、残疾赔偿金45812元(22906元×20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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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平顶山市九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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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平顶山市九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原告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望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飞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依法享有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赔偿数额:经核实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确认医疗费为59,63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伤情、年龄及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合理营养期限为75天,护理期限为75天。营养费酌定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为3,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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