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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包庇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明确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