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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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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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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渠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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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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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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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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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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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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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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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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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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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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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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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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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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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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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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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房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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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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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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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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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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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胡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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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故认定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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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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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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