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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红某、王某某等与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永安财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曾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作出如下认定:一、邱红某部分: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307.94元。2、护理费,综合评定原告年龄、伤情、住院情况、后续治疗、医嘱及鉴定意见,护理期确定为90天合理,护理费计算为120元/天×90天=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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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庄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自己的诉求及辩解均应提供证据,举证不利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车辆停运损失费,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庄某某、王某某辩称原告钱某某的伤残不构成拾级,对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认可的答辩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太平洋财保、庄某某、王某某辩称苏DFH815号小轿车只造成原告车辆尾部受损,不同意赔偿原告车辆前部的损失和原告人身损伤的答辩意见,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硕公交认字(2014)第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说明在该起事故中造成原告钱某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事实,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解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硕公交认字(2014)第130、1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起交通事故均不同程度造成原告钱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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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害。被告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造成道路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朱某某驾驶尚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道路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用,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朱某某承担损失的30%,被告孙某承担损失的70%。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孙某已支付的2,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中部分复印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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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长海与胡明某、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害。被告胡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邓长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鉴定费、复印费、修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付款3,17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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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某某玉某某与被告程某、巴州博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预交款凭证不是正式结算票据,原告在第二次住院中实际支付住院费3060.58元,而非5060.58元,属于认识错误。原告提交的2014年4月2日的收据,不能证明摩托车停车费70元为事发后停车的费用,且形式不合法,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原告为拜城县大宛其农场奥吐拉买里村村民,因交通事故住院及前往阿克苏市鉴定确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交通费,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原告合理的交通费为300元。2、被告巴州博某石油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住院费清单一份、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一份、门诊票据五份、出院证明书及医疗证明书一份,交强险保险单和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的情况和肇事车辆保险情况,原告及被告财保巴州分公司均无异议,本院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1、本起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四被告应如何承担原告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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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范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足以反驳且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故对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仅可以证实原告李某某头部损伤之伤残程度评定为X(拾级),也能证实原告李某某支付鉴定费7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向法院提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要证明的问题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停在铁门关市孔雀中学后十字路口中间的被告范某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起步驾出时,与沿迎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的原告李某某驾驶无牌号二轮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范某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主要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当时的现场情况等因素,被告范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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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与贺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二十九团孔雀中学前路段又是下午放学期间,事故路段无交通信号灯,被告贺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该路段应减速慢行,遇到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贺某某虽为抢救原告变动现场,但其却未标明位置,使事故现场被破坏,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综上,被告贺某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聂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其未尽到确认安全的义务,应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当时的场景等因素,原告聂某自负10%的责任,被告贺某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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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段某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联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段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原告受伤,对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公安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来划分,即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段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原被告具体承担责任比例,以原告承担20%,被告段某某承担80%为宜。由于被告段某某驾驶的车辆挂靠于被告中联客运公司,因此,被告中联客运公司应按照被告段某某所承担的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段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应计算在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由于交通事故车辆在被告巴州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巴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巴州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根据原被告划分的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巴州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在交强险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段某某已垫付的10000元,按80%比例计算8000元,由被告巴州保险公司应在其给付原告的款额中直接向段某某支付。上述两项保险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段某某和被告中联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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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焉耆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依法应得到赔偿。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新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60%),周普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冯娟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属合理请求,且有相应证据证实,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营养费2 000元,虽无医疗机构明确意见,但结合原告的伤情所需,酌情支持1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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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古某吐尔地与高家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阿某古某吐尔地驾驶电动车载其子女穆某、阿某,与被告高家忠驾驶的新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阿某古某吐尔地及电动车乘坐人穆某(儿子)、阿某(女儿)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和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原告阿某古某吐尔地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高家忠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穆某、阿某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阿某古某吐尔地的各项损失由被告高家忠赔偿,被告高家忠在被告中华联和静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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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贠晓军、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舒某某驾驶新××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贠晓军驾驶新××号小型客车相撞,经和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舒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贠晓军承担次要责任,舒俊壹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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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图巴生与赫某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乌图巴生驾驶×××号普通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静县国道218线614公里加104米处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驾驶的新28-498**号大型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碰撞时×××号普通摩托车乘坐人托乎岱抛跃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乌图巴生与托乎岱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乌图巴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赫某魁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托乎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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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合曼某某与刘明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侵权行为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24463.43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9027元(51天×177元),护理费3717元(21天×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21天×120元),残疾赔偿金20366元(10183.18×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就鉴定意见主张护理费,鉴定费1300元,本院就伤残鉴定酌情支持650元。综上,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产生各项合理损失共计60743.43元。首先由被告人保和静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463.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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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木某某才仁与马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关于原告那木某某才仁损失的确定,原告���张医疗费39582.51元(包括马某为其垫付的980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护理费5487元(177元×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720元(120元×31天)、营养费1240元(40元×31天)、残疾赔偿金20366.36元(10183.18×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多次住院手术,并有医嘱建议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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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提拉曼与童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童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阿某提拉曼驾驶两轮摩托车相撞,经和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提拉曼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和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阿某提拉曼在巴润哈尔莫敦镇中心卫生院、和静县人民医院检查,在库尔勒和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8天,阿某提拉曼的损失为医疗费17140元;护理费3186元(177元×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120元×18天);营养费720元(40元×18天);误工费酌情为21240元(177元×120天);伤残赔偿金20366.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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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秦某某驾驶的新M×××××号中华牌小轿车在永安财保巴州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故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马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不足以赔偿的损失,再由马某、秦某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对于具体责任比例,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形成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考量,此二人的具体责任比例为马某30%、秦某某70%。对马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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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有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间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的确定,应当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故对鉴定意见书中有关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鉴定意见书中有关伤残等级的意见,二被告虽提出不同意见,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又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中有关马术芬伤残等级的评定意见予以采信。对于王福林提交的出院证,本院认为该出院证系马术芬在另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提交,现又以其本人未在此书证上签字确定为由对证据提出质疑,其不予认可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于以下有争议的事实亦予确认即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马术芬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左尺桡骨中下段骨折致后遗左腕关节活动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胫腓骨上段骨折致左膝关节活动障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马术芬因此支出鉴定费700元。2016年11月8日,马术芬以其本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其丈夫肖秀培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死亡为由,提起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主持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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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亚辉诉被告袁某某、刁秀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乘坐被告袁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刁秀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轮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两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刁秀才驾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内分项先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袁某某、刁秀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5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4716.44元,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39748元,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计算20年,结合原告伤残十级按照10%计算为397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6392元,原告住院25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90天,原告实际误工115天,每天参照136.6元计算为15709元,据此误工费本院认定15709元。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245元、营养费18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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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对原告的护理期限认定为80日。4.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票据,两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误工期限应当按照该鉴定意见的310日计算,不应按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限自事发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即381日计算。经审查,原告出院后复查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3日、2016年10月4日、2016年12月5日、2017年1月18日和2017年4月14日,在前三次的复查医嘱均建议全休两个月,在2017年1月18日的复查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在最后一次的复查医嘱未建议休息,结合原告误工期限的鉴定意见的做出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对原告要求其误工期限按381日计算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因损伤营养期限未采纳相关的鉴定意见,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599.52元不予认定,其余鉴定费予以认定。5.交通费680元,结合原告住院和复查的次数,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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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明与廖小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廖小军驾驶的新MC-8277号车与被告托合提·热合曼驾驶的东方红300型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乘坐新MC-8277号车的原告沈正明受伤的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托合提·热合曼是被告卞尔花雇佣的驾驶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雇主即被告卞尔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巴州塔里木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本院依法确认廖小军与卞尔花的责任比例为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廖小军驾驶的新MC-8277号车虽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但原告沈正明系其本车乘车人员,故第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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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提吾斯某与吐地买买提、麦某提尕依提、保险公司、塔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参保强制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先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原告的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支出;在强制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支出。超出保险公司强制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300000元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原告的误工天数计算方面应将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2015年2月2日)的102天认定为原告的误工时间。鉴定费应由被告吐地·买买提、麦某提·尕依提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针对应由被告麦某提·尕依提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塔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艾某提·吾斯某关于后续治疗费方面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此项费用应在实际支出后另行处理。关于原告要求材料翻译、复印费方面的主张,由于未提供充足证据(未出示标准票据),故驳回此项诉讼请求。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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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绍兴与邓光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二、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是否正确。围绕以上内容,分析如下:一、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被上诉人骑行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被上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涉案事故发生后,上诉人为抢救伤者,在变动现场前未标明位置,导致公安交警大队无法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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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吐尼亚孜·司某某、阿不都尔逊·阿不都乃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安保险巴州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由被告吐尼亚孜·司某某与原告李某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吐尼亚孜·司某某承担50%的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吐尼亚孜·司某某系被告阿不都尔逊·阿不都乃力雇佣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吐尼亚孜·司某某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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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阿某都卡某某·吾守尔、轮台县金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阿某都卡某某·吾守尔驾驶属于轮台县金某汽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新M34306号车造成原告吴某某身体受伤的损害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阿某都卡某某·吾守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原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阿某都卡某某·吾守尔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新M34306号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就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则由事故责任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原告户籍所在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属于非农业户口,在新疆连续居住不满1年,应当按照原籍户口性质认定为城镇户籍,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吴某某诉求的各项经济损失的项目、标准、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1、吴某某主张医疗费43966.42元,有其提供的住院收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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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孙永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永建驾驶的鲁-GE21**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洪某某驾驶的新-×××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某受伤,经若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永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洪某某无责任。被告孙永建已构成侵权,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对于原告洪某某要求被告赔付各项损失204112.7元的诉讼请求,其中合理损失包括:①医疗费47451.91元;②误工费是58410元(330天×177元),③护理费15930元(90天×177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120元×27天);⑤营养费2250元(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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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因?库尔班与李某某、轮台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玉某因?库尔班与李某某、轮台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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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提·群阿某与万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轮台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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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万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麦某提·群阿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麦某提·群阿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轮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本院确认被告万某某与原告麦某提·群阿某在该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万某某驾驶新MT-9717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医疗费19986.59元,依据医疗票据对医疗费19983.59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护理费10880元(80天*136元),依据医嘱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原告住院33天,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2013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136.5元计算,护理费4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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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巴州实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轮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的新M16050(新M175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王某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吴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对两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刘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轮台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刘某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原告的各项合理赔偿请求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44000元责任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责任限额内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对原告王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675元,营养费2250元的诉请,根据轮台县人民医院出院证,王某某住院67天,院外全休六个月,加强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每天按照25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该二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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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侵害。在本次事故中,原告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并已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崔某某及人保财险和硕支公司提出医疗费用在全民意外险项下赔偿15,000元后,其余医疗费用在当地社保报销范围内由我公司赔偿,误工费过高、伤残鉴定系自行委托以及后续治疗费过高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证实,应予支持;住院及全休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有出院医嘱明确说明全休期间陪护一人并加强营养,应予支持,但超出三周计算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的伤残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对其要求支付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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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依法有权获得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故对原告产生的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原告王某系农民且有土地,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核定为:医药费71648.7元、伤残赔偿金39748元、护理费11290.4元、误工费12544.9元、营养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鉴定费3100元以上合计143392元。因被告给原告垫付7000元,理应从上述合计中扣出,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363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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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杨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6045.39元的请求,原告对此出示的一张住院费票据及两张购买药品的发票,合计35683.59元,其中两张药品发票中的药品名称与原告出示的住院费用清单上的一致,可以证实原告的医药费支出与其治疗有直接关联性,因此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的医疗费应当为35683.59元;2、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120元/天×11天=1320元)的请求,原告住院天数为11天,根据”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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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某、中保财险巴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将原告张某、我院(2014)库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陈俊莉撞伤,应当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主要责任就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40000元应予扣减)。肇事的新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保财险巴州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保财险巴州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巴州人民医院疾病(出院)诊断证明书,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护理费期限为56天,标准每天9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5元,56天计算,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张某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确定为:医疗费67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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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某与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元某自乘坐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所有,由驾驶员玉山·买买提驾驶新MXXX**号小型轿车起,双方即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即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于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的驾驶员玉山·买买提违法驾驶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在履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过程中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所有的新MX2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对被告巴州万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尉某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原告张元某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核定为17381.06元。2.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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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董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当依法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阳某财险、平安财险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原告受伤后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及诊断证明能否作为计算相应赔偿费用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选择的医疗机构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发票及相关证明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告受伤后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对被告阳某财险、平安财险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被告未提出相应反驳证据,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计算原告损失的依据。依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336.61元(门诊医疗费1329元、住院医疗费5007.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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