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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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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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