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9号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报警,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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