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猎捕的数量刚刚超过立案追诉数量,且主动表示悔罪、认罪认罚,使用活鸟代替电子诱捕器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该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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