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未成功发展下线人员,且其本身处于该组织的最低层,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冻结的涉案款物解除冻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冻结的涉案款物解除冻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冻结的涉案款物解除冻结。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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