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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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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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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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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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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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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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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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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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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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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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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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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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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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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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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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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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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海坤)(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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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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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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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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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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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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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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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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