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接受询问,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证据四,证人王某2出庭证实,证人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王某某与王某2情况是一样的,也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上诉人从1985年在西安粮库从事工作直到2005年,后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离职在家,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王某2不是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不了解被上诉人单位情况,他本人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需要核实。本院认为,证人王某2所述事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5年7月从被上诉人处离职,此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均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接受询问,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证据四,证人王某2出庭证实,证人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王某某与王某2情况是一样的,也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上诉人从1985年在西安粮库从事工作直到2005年,后因企业改制下岗分流,离职在家,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王某2不是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不了解被上诉人单位情况,他本人是否领取经济补偿金需要核实。本院认为,证人王某2所述事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5年7月从被上诉人处离职,此时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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