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洪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洪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洪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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